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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2-27 10:37:18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

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二)图形商标相同

(三)组合商标相同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六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四、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五、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第七部分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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